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5月16日至5月22日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四次(通讯)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促进国际中文教育领域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结合国际中文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满足国际中文教育领域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学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会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学会组织国际中文教育领域中外相关方和专家学者设立团体标准委员会(简称“团标委”)。团标委主任由学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等专业人士组成。团标委负责制定团体标准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承担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审定和自我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 团标委下设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及秘书处,设在学会标准与认证工作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日常组织、协调管理事务,负责组织专家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技术措施,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等相关工作,推动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实施标准推广、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合作,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九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学会会员、世界各地国际中文教育组织、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学会会员和世界各地国际中文教育组织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升国际中文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际中文教育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国际中文教育领域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学会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学会会员(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向团标委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见附件1)。
立项申请须按照附件1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学会团体标准申请受理联系方式
电话:+86-10-59307657 传真:+86-10-59307600
E-mail:bzsq@chinesetest.cn
第十六条 团标委秘书处征求国内外相关专家和国际中文教育管理部门等意见后,组织团标委委员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审定。通过立项审定的项目,由学会统一发文正式公布,并公开征集参与编制单位。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具体见《团体标准封面格式》(见附件2)。
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过程中应同时编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学会负责制定发布并供社会免费采用。团体标准的著作发行权归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标准的披露者和相关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需填写《专
利信息披露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附件4)。对于未识别的专利内容,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连同编制说明一起提交团标委秘书处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材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通过审查的标准草案,由团标委秘书处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
团标委秘书处将汇总反馈意见给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协调处理,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由团标委秘书处根据待审查标准类别组织团标委委员和专家进行,参加审查的委员和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
进行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提交至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填写《送审稿投票单》(见附件6),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审查结束后,应当整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7)。
进行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稿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函审。函审结束时,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8)并附《送审稿投票单》。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由团标委秘书处统一编号,报学会批准。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学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学会代号为大写字母ISCLT。以中文编写出版,必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T/ISCLT XXX - XXXX
团体标准代号/学会代号 团组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与其它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可以采用双编号。
第二十二条 通过批准的团体标准,以学会《团体标准公告》(见附件9)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结合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复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10)。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学会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对复审和废止结果,以学会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由团标委秘书处存档管理,存档期限为团体标准失效后十年。
第二十五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经团标委确认后,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学会官网公开声明团体标准信息,并全文公开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学会会员约定采用或者其它社会单位自愿免费采用。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积极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并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学会将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会将适时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按照良好行为评价要求加强学会团体标准工作。
第三十条 学会将在国际中文教育领域内积极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推动各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或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会认真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并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学会应当及时解决团体标准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改正。
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公开投诉方式
电话:+86-10-58595952 传真:+86-10-58595939
E-mail:shihanxuehui@chinese.cn
第五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和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自筹或多方筹集解决。团体标准制修订方可参照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447号)的要求管理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单位应提出详细的制修订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情况,作为标准立项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2. 团体标准封面格式
3.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4.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专利信息披露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5.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
7.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8.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9.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公告
10.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