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3年9月22日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通讯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促进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政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和《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国际中文教育事业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二级职能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接受学会的领导与监督,在学会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完成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组织国际中文教育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不同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理论研究、标准研制、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研究、教学和应用水平。
第五条 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如“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名称,也不得称“***学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学术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等内部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开展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换届、注销和撤销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科发展或工作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分支机构在名称、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二)已形成专门的研究领域,在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的本领域研究人员队伍,具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
(三)具有良好的会员基础,分支机构成立时发展本领域会员达到50个(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四)具有可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与分支机构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等办公条件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为学会会员单位。
(五)具有合法、合规且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作为分支机构发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学会秘书处对设立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学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是否批准筹备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决定。
(三)自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筹备设立分支机构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人组织完成筹备工作,提交分支机构成立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分支机构成立申请报告,应包含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基础、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2.分支机构委员(理事)会委员(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
3.筹备组会议纪要;
4.挂靠单位审核意见表;
5.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学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学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是否批准成立该分支机构的决定。
(五)自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成立分支机构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有一定会员参与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委员(理事)会。
(六)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后1个月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会议纪要、委员(理事)会委员(理事)名单和《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发布分支机构成立公告。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变更性质、构成和业务范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挂靠单位和负责人等确需变更的,须经分支机构全体委员(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分支机构委员(理事)信息变更,无须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分支机构换届程序
(一)分支机构委员(理事)会届满前6个月,召开全体委员(理事)会议提出换届方案,提交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实施换届工作。
(二)分支机构委员(理事)会届满前2个月,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分支机构换届申请表》和分支机构委员(理事)会委员(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学会秘书处对换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召开有一定会员参与的换届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理事)会。
(四)换届大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换届大会会议纪要、新一届委员(理事)会委员(理事)名单和《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注销须经全体委员(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审核通过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收回该分支机构的证书,完成财务清算。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秘书处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动议:
(一)分支机构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或被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分支机构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
(三)分支机构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
常务理事会根据上述建议或动议审议决定是否要撤销分支机构。一经常务理事会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该分支机构须立即停止任何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与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理事)会制。分支机构委员(理事)会的构成应兼顾专业性、代表性和地区分布。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1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不超过分支机构会员数量的5%,秘书长1名,委员不超过分支机构会员数量的15%。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届满应召开换届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理事)会。分支机构换届后须做好重要文件档案和财务工作等方面的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担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工作由主任委员(理事长)主持,重大事项须提交全体委员(理事)会议审议决定。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经全体委员(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实施,用于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须按照《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印章、证书及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统一使用学会印章。使用学会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经学会秘书处核准后用章。分支机构不经学会秘书处核准、盖章的文件,学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追责违规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一)分支机构须有专人负责与学会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召开学术年会等重要活动须事先向学会秘书处报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二)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档。
(三)未经学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时,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
(四)未经学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编印或合作编印出版物,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批准建立的相关媒体提供的信息应严格把关,确保合法合规,内容客观,表述规范;不得有经营行为;发布敏感观点、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请学会审核。
(五)分支机构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有义务、有责任发展会员,其发展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学会会员,统一纳入学会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每年发展会员数量应有一定增长。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会员发展与管理须按照《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会员工作暂行条例》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会员服务,服务产品向学会所有会员开放,开展活动时应明确对学会会员的优惠条件。
第四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学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资产属于学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别记账;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学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会费标准代表学会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所收取的会费须全部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由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缴纳的会费可优先用于支持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学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主要或全部用于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须严格国家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须按审批的预算或标准进行决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